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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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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
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
  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市民朱某在汽车销售公司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一年后发现该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公里。于是车主朱某以销售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到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要求对方按照《消法》49条的规定,退回此车并加倍赔偿。武侯区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一审判决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终审驳回了朱某的上诉请求。(6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

  法院判决“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引起了多方质疑。车主朱某表示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消委会则表示,将就此判例发布消委会律师团意见,支持消费者依据《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本案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就在社会各界引起质疑和争议了,有人指出消费品没有贵贱之争,奢侈消费不应被排斥在生活消费之外。

  那么,到底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该不该将其划入生活消费品范围呢?这主要涉及判断《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品”的标准问题,实质就是《消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或者说是如何确定“消费者”的问题。其实,说穿了,近年来围绕《消法》产生的各种争议,包括“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法和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等,归根结底都与这个问题有关。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消法》的规定,而不应当脱离法律的内容而另觅他途。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笔者看来,这个条款明确规定了《消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比较准确地指明了消费者的范围以及生活消费品的判断标准。我们对这个条款稍加分析,不难看出,对公民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到底是消费者还是生产经营者的角色辨认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是,看他为了什么目的。就是说,认定消费者的唯一标准是看他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为生产经营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他就不是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就不受《消法》的保护。按照这个标准,如何判断“生活消费品”也就非常明确了,即生活消费品必须是公民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更通俗地讲,判断一件商品是否生活消费品,不是看它的价值大小,也不是看它的日常分类,而应当看它的实际用途,看它是为生活消费服务还是为生产经营服务。

  按照上述标准,将汽车划入奢侈消费、排除于生活消费品之外,和将所有汽车都划入生活消费品范围,都是不科学的,都是机械和教条化理解《消法》相关规定的表现,并不符合《消法》规定的精神。因为,不顾汽车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的事实,而将其完全排斥在生活消费品之外,拒绝对其进行《消法》保护,不仅是对《消法》规定的误解,而且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汽车用途不加区分地统统归入生活消费品之列,也同样违背《消法》的固有精神,无限扩大了保护范围,也一样伤害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事实上,一些地方之所以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消费行为之外,从根本上讲,也是因为知假买假行为并非真正为了生活消费,知假买假者购买的商品已经改变了其生活消费用途,变成了谋利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商品的实际用途决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进而判断购买使用者是否消费者,最终决定相关纠纷是否适用《消法》调整,是最合理,也是最符合《消法》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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