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移动电话:13901145334
邮   箱:bj555555@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北京律师网客服中心
中国总机:4008100100转“北京律师网”
Email:bj555555@126.com
朝阳: 13901145334 禇中喜律师
东城: 13237156343 柳晓丽律师
西城: 13521043844 冯力律师
崇文: 13901214203 张英华律师
宣武: 13521048044 陶萍妮
丰台: 13811954438 饶建军律师
石景: 13811792343 曾俊律师
海淀: 15911118026 蒋丽辉律师
通州: 13520404118 姚丽丽
延庆: 13693218127 赵建宇律师
昌平: 13521042644 孙晓敏律师
顺义: 18911639167 孙永恒
 
陈剑峰 北京 010-63332899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吏民 北京 135-52534096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详细
 
梁小军 北京 010-80629789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程 天水 0938-3624589
甘肃天水程程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旺 北京 010-59051073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详细
 
项德成 北京 13552930891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详细
 
史淑梅 北京 13693106588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
 
金占良 北京 01058200917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详细
 
宋丽红 北京 135-52390620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雪霞 顺义 13701066092
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详细
 
董立超 沈阳 024-62570033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韦新举 北京 01065011070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详细
 
智艳军 北京 010-8525339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传册 山东 0537-3367313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详细
 
旷继东 北京 13522671774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宝东 北京 010-51657715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震 山东 13863783511
山东济宁圣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林波 四川 027-6097808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
  北京灵均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州律师事务所
  xkqnwtta
  陈康
  鼎龙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萧县房屋拆迁补偿裁决被撤销的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房屋拆迁补偿裁决被撤销的判决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   浏览次数:504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萧行初字第00045

告:阉玉芳,男,19556月出生,汉族,安徽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19号。身份证号码:342222195506060097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建设局院内。
    
组织机构代码79010852-50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庆宇,男,1958419日出生,汉族,安徽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3-1号,萧县司法局干部。身份证号码3422221958041900170
    
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
    
组织机构代码79644272-70法定代表人:于皖闽,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阉玉芳诉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撤销一案于200810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0810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11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阐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褚中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庆宇、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等6人诉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一案,因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081215日中止诉讼。201081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颁发的拆许字(2008)第7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该判决生效后,我院于2011年元月27日恢复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于2008103日作出了拆裁字(20082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裁决人阚玉芳提出条件过高,与法规政策不符,不予支持;二、申请裁决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要求按评估报告进行货币补偿,符合《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支持;三、依据被申请裁决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结构、价格等综合因素,货币补偿后的总价格为壹捌万壹仟陆佰柒拾捌元,如被申请裁决人选择产权置换,置换面积为297平方米;四、被申请裁决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逾期我办将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证据1是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于2008917日作出《关于对阐玉芳被拆迁房屋进行裁决的申请》,证明第三人依法申请被告对原告被拆迁房屋予以裁决;
    
证据2是申请裁决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对第三人的申请依法受理;
    
证据3是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及萧编(20025号《关于成立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的批复》,证明第三人是适格的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
    
证据4是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阐玉芳不愿出示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等证件,第三人对原告是否拥有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不明;
    
证据5是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证明经淮北市中捷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阐玉芳被拆迁房屋估价为181678元;
    
证据6是瑞豪花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证明第三人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拆迁房屋制定实施方案;
    
证据7是拆迁协商记录,证明第三人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拆迁协调的问话;
    
证据8是第三人出具的说明,证明了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证据9是第三人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证明拥有合法身份;
    
证据10是送达回证三份,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申请裁决受理通知书及附件、听证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书等材料;
    
证据11是答辩通知书,证明被告依法通知原告书面答辩;
    
证据12是拆裁字(200826号裁决书,证明经被告依法送达手续后,与原告按安置方案协调未果,被告作出裁决;
    
证据13是萧编(20024号批复,证明被告是经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构;
    
证据14是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第三人依法拥有房屋拆迁资格。
    
原告阚玉芳诉称: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路,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权证。2008921日,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向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划入拆迁范围。2008106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当天立案。20081016日上午,被告违法向原告送达签发时间为2008103日的裁决书,并将裁决书张贴在原告门前墙上。原告认为,第三人并不具备拆迁人资格,原告也未见到被告送达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明显违法,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081016日作出的拆裁字(200826号裁决书。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持有的萧国用(90)字第1683号土地使用证及萧房权证龙城字第07-07348号房地产权证,证明其对所居住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
    
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辩称:被告依法为第三人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在与原告协商不成后,依据规定作出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述称:原告所称第三人不是本案的拆迁人无事实依据,第三人依法领取了拆迁许可证,即成为拆迁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萧编(20025号《关于成立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的批复》和第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是合法机构,具有房屋拆迁资质。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于2008921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拆许字(2008)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东至国土资源楼,西至虎山公园,南至虎山沟,北至淮海西路,拆迁期限为20089月。21日至20081231日,拆迁面积10000平方米,将原告的房屋划在了拆迁范围之内。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封决书亏,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拆许字(2008)第7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被告于2008103日作出的裁决书是在其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础上作出的,现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被确认违法,被告所作出的裁决书因缺乏事实根据相应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阚玉芳居住在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19号。2008921日,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向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颁发了拆许字(2008)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原告的房屋划归拆迁范围之内。被告于2008103日作出拆裁字(200826号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2009年元月21日,在原告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除。201081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颁发拆许字(2008 )7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虽然提交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但缺少其他法定资料。因此,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颁发拆许字(2008 )7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第三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房屋拆迁,但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即申请被告进行裁决,被告随后作出了拆裁字( 2008 ) 26号裁决书。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宿中行终字第0004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违法,被告所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相应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拆裁字(2008 )
26号裁决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雪玲

审判员:刘  

审判员:李雪芹

0一一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单光金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北京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首都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信访办地址电话 京ICP备08009010号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2004-2013. 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1026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 邮编: 100038
网址:www.148148.com  www.beijing148.net | www.北京律师网.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北京律师网
客服:4000-000-284  电子邮箱:bj555555@126.com  京ICP备08009010号
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