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热点关注 法制报道 律界新闻 舆论监督 图片新闻 律师动态 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 法律幽默 网站公告 论文精选  
  新闻热线 合同范本 法治时评 反腐之声 司法考试 执业困惑 最新法规 美文自荐 公共信息 律师加盟 律所注册 人才求职 律所招聘  
  按专业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行政诉讼律师 经济法律师 民商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婚姻法律师 劳动法律师
  各专业分类研究: 刑法专题 行政法专题 经济法专题 民商法专题 房地产专题 知识产权专题 婚姻法专题 劳动法专题

本站法律顾问
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移动电话:13901145334
邮   箱:bj555555@126.com

用户名:
密 码:
 
 
 
北京律师网客服中心
中国总机:4008100100转“北京律师网”
Email:bj555555@126.com
朝阳: 13901145334 禇中喜律师
东城: 13237156343 柳晓丽律师
西城: 13521043844 冯力律师
崇文: 13901214203 张英华律师
宣武: 13521048044 陶萍妮
丰台: 13811954438 饶建军律师
石景: 13811792343 曾俊律师
海淀: 15911118026 蒋丽辉律师
通州: 13520404118 姚丽丽
延庆: 13693218127 赵建宇律师
昌平: 13521042644 孙晓敏律师
顺义: 18911639167 孙永恒
 
陈剑峰 北京 010-63332899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 详细
 
南京律 江苏 025-85233513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吏民 北京 135-52534096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详细
 
梁小军 北京 010-80629789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程 天水 0938-3624589
甘肃天水程程律师事务所 详细
 
周旺 北京 010-59051073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详细
 
项德成 北京 13552930891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详细
 
史淑梅 北京 13693106588
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 详细
 
金占良 北京 01058200917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详细
 
宋丽红 北京 135-52390620
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永娥 西安 029-81989817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雪霞 顺义 13701066092
北京曹智勇律师事务所 详细
 
董立超 沈阳 024-62570033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详细
 
韦新举 北京 01065011070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详细
 
智艳军 北京 010-85253399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李传册 山东 0537-3367313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详细
 
旷继东 北京 13522671774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详细
 
杨宝东 北京 010-51657715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详细
 
张震 山东 13863783511
山东济宁圣和律师事务所 详细
 
林波 四川 027-6097808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 详细
  上海国运律师事务所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创基律师所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久律师事务所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
  北京以诺律师事务所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
  北京灵均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州律师事务所
  xkqnwtta
  陈康
  鼎龙律师事务所
宿州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的裁定书
宿州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错误判决的裁定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   浏览次数:425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宿中行终字第80

上诉人(审原告)孟光明,男,1987211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磊,男,19829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阚玉芳,男,195566日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峰,男,198042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营,男,19776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又名王世民),男,1969724日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淮海路95号。
    
诉讼代表人阚玉芳。
    
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邵长军,副主任(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许彦,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庆宇,男,1985419日出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龙山路13-1号,萧县司法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于皖闽,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连,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孟光明、孟磊等六人因诉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 )萧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阉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褚中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彦、张庆宇,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210日,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萧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取得了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南侧,虎山沟北侧,虎山公园东侧,面积为98000. 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82月,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向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报告,要求对其建设萧县瑞豪花园小区工程项目进行审批。2008320日,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对其项目备案。2008331日和2008415日,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规划许可证。200842日,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萧县拆迁事务所对瑞豪花园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实施拆迁。200858日,第三人萧县拆迁事务所制定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2008510,第三人萧县拆迁事务所向被告萧县拆迁办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2008530,萧县拆迁办发布了拆迁公告。2008915,第三人萧县拆迁事务所以拆迁不能按时完成为由,申请换拆迁证延期至2008年年底。2008921,被告萧县拆迁办向第三人萧县拆迁事务所换发了拆许字(08)第7号拆迁许可证。2008106,孟光明、孟磊等六人以被告萧县拆迁办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萧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从事开展城市经营、土地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投资的资格。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用地文书后,将2千万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经萧县财政局划至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上。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为瑞豪花园小区项目的拆迁人。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萧县拆迁事务所进行拆迁,并无不妥。之后,萧县拆迁事务所即具备了实施拆迁行为的资格,因此,被告萧县拆迁办为萧县拆迁事务所办证并无不当,依法应当判决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了被告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于2008921日向第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颁发的拆许字(08)第7号拆迁许可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只有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不是拆迁人,也没有接受委托,不具备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条件。2、一审法院无故超期审理,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萧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因安徽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不愿意作拆迁人,并约定由政府负责拆迁,所以萧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有资格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2;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一虽然一审法院超期审理,但因案情复杂,已经批准延期,审判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 )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 )萧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向清

                                             审判员:袁  

                                             审判员:李  

                                             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宝琴

 

 医疗纠纷维权网  法律桥--您的律师  北京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恩施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大连律师网 北京律师网 首都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务院信访办地址电话 京ICP备08009010号


声名:本站为公益性律师门户网,宣传法制和建立律师与社会公众交流的平台是本站设立之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
无关,网上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认为不妥,请与我们联系.网上律师信息未作进一步核实,委托时请仔细核对
律师执业证件.网上律师的意见不代表本站的观点。



版权所有.2004-2013. 北京律师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S座1022-1026室(北京西站北广场正对面) | 邮编: 100038
网址:www.148148.com  www.beijing148.net | www.北京律师网.cn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北京律师网
客服:4000-000-284  电子邮箱:bj555555@126.com  京ICP备08009010号
网福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