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将代理山西太原一起标的700万元的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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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5日,刘伟和李春与山西省忻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忻州国际社区房地产投资合同》一份。约定:两人共将2000万元现金暂时融资给该公司。
融资后两人对该项目享有16%的“分红权”,融资款2000万元应在2009年12月30日前偿付,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该项目的会计核算。
合同签订后,由于该公司违反约定。2008年9月16日,两人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0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审理之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投入的2000万元,在2009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仍保留16%的收益权;5、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41800、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被告承担。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尖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但该公司拒不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债权落到实处。2010年4月7日,当事人依法委托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代理此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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