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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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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案辩护词
 

 

 

2008)京天刑辩字第0327

审判长、审判员:

依《刑事诉讼法》第32的规定,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张彦章家属的委托,指派褚中喜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认真翻阅全部案卷,调查走访了相关当事人,依法会见了上诉人张彦章。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彦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判无罪。

此案全国影响巨大,中央电视台及境外媒体纷纷披露,一度被评为2008年度“全国十大案件”之一。引起包括胡锦涛等在内的众多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本辩护人认为,真实的案情来自案件本身。希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避开媒体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对此案作出公正裁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张彦章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销售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不具同一性。

原判认定;张彦章明知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不能供人食用和作为原奶添加剂,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仍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致使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最终流向市场,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病,造成多名婴幼儿致病死亡,并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辩护人认为,原判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张彦章只是销售了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虽然该“蛋白粉”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聚氰胺成分,但不能因此而将所有的责任推向上诉人张彦章。作为销售者的上诉人张彦章是不可能控制买方的用途的。菜刀是厨房切菜的工具,卖菜刀的人不可能保证卖出的菜刀不被用于杀人。即便上诉人张彦章销售了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但该“蛋白粉”是被奶农添加到原奶之中,也就是说广大的奶农是真正的“实施者”,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售往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时,生产企业具有检测能力,完全可以将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拒之厂门之外。将此责任强加在上诉人张彦章身上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不能相提并论。

刑法第115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是一种并列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刑法既然将此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即其只是这两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表述,只有那些针对刑法第114条列举的对象具有严重破坏性,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此罪。换言之,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都不宜认定为此罪。本案中,上诉人张彦章只是销售了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这种销售行为同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不可能相提并论,原判定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实无依据。

二、上诉人张彦章并不知销售的“蛋白粉”含有三聚氰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的张彦章“明知”没有事实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必须主观上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行为会产生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是上诉人张彦章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关键和基础。本辩护人认为,从现有的案卷材料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上诉人张彦章在销售当时知道“蛋白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蛋白粉”属有毒有害之物,且唯一的用途是添加到原奶之中。

其一、张彦章的历次供述其不知“蛋白粉”的含量和作用。

上诉人张彦章2008928日供述:我不知道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物质,卖的“蛋白粉”中掺有三聚氰胺是新闻中发布了消息后才知道的,以前不知道,张海涛(指张玉军用的假名)只是说是新的物质配成的。20081023日供述:张海涛让我推销“蛋白粉”时,他只是告诉我“蛋白粉”是提高牛奶的蛋白含量的,让我找养牛多的地方向添加剂门市部推销,开始我并不知道是往饲料中添加,还是直接往牛奶中加,后来三鹿出事后我才知道是往牛奶中直接添加的。2008117日供述:南方南科公司生产,含量95代表什么?具体怎么解释我也不知道,开始经销高俊杰的动物蛋白的时候,高俊杰就告诉我含量90多,我就也这么对客户说,后来推销张海涛的所谓的“植物蛋白”他告诉我含量95,我也对别人这么说,其实我具体也不懂说什么,可能是蛋白含量吧。

其二、张玉军也并没有告知张彦章“蛋白粉”的含量和作用。

在整个销售过程之中,上诉人张彦章纯属被张玉军利用和蒙骗,张玉军始终对上诉人张彦章称“蛋白粉”是“植物蛋白”,案卷材料中有非常多的供述可以证实,无可辩驳。20081023日在赵县看守所面对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其“是否告诉过张彦章蛋白粉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时,张玉军的回答非常干脆利落:“没有”。本案中,张彦章和张玉军是一对一的关系,对张彦章在销售“蛋白粉”时是否明知有毒有害,两人的供述非常一致,那就是上诉人张彦章主观上并不明知“蛋白粉”含有三聚氰胺,且其属有毒有害之物。

其三、张彦章的家人也一直在食用三鹿奶粉。

2007年秋天,上诉人张彦章同妻子袁静结婚,其妻子在怀孕期间直到小孩20084月份出生,一直在喝三鹿纯奶和三鹿原味酸奶,小孩出生后,上诉人张彦章给自己的小孩买的也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上诉人的姐姐张彦章的姐姐也能证明张彦章曾在2007年秋天从外面带回一包样品(指“蛋白粉”)说是好东西,让其尝尝,其就尝了一口,上诉人张彦章对其说这是一种高科技的植物蛋白,其也经常喝三鹿奶粉。所有这些充分证明上诉人上诉人张彦章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蛋白粉”具有毒害性。否则,其不可能让自己的小孩、妻子、妹妹去食用三鹿乳制品,这是人的本能。原审判决无视这一客观事实,武断认定上诉人张彦章“明知蛋白粉有毒有害且唯一的用途是向原奶中添加”显无根据,纯属主观臆断。

其四、张彦章在“蛋白粉”的所有业务活动中使用的是真名。

在整个案卷材料之中,可以清楚看到一个不争的事实,上诉人张彦章在业务活动中一直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名,如果其知道销售的“蛋白粉”含有三聚氰胺且有毒有害,根本不可能用真名从事业务活动,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上诉人张彦章并不知道“蛋白粉”有毒有害,是一种犯罪行为。否则,上诉人张彦章也会像同案犯张玉军一直使用是假名。

三、原判认定的所谓“致众多婴幼儿患病,造成多名婴幼儿死亡,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

其一、认定多名婴幼儿死亡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方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主要证明目的就是三鹿奶粉事件造成了陈明星、张婷婷、移凯旋三名婴幼儿的死亡。本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不能证明上述三婴幼儿的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食用了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中,所谓的证明婴幼儿死于三鹿奶粉的关键证据就是大量的包括医生在内的证人均未到庭,无法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其证言依法不应采信。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死亡原因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尸检后的《法医鉴定报告》,原判中,仅凭几个所谓的证人证言就将死亡原因归咎于三鹿奶粉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

其二、遭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佐证。原判认定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唯一依据就是《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财政为处置三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有关支出情况的函》,按该函的内容:根据省级财政支出及各市上报情况初步统计,截止2008118日,河北省各级财政为处置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支出的资金共计9.37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患者筛查救治资金3.58亿元。本辩护人认为,该函件不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也与法无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228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在全国人大常委没有颁布此规定之前,司法鉴定工作客观上存在管理混乱的局面。此规定一经实施,任何司法鉴定必须以次为据。本案中,河北省财政厅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损失大小的评估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河北省高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真相,宣告上诉人张彦章无罪。

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褚中喜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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