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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喜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代理的“中国最大民告官案”、“佘祥林杀妻冤案”、“熊猫烧香案”、“山西黑砖窑案”、“三鹿奶粉案”。分别入选1999、2005、2007、2008年度中国十大案件,是中国代理“全国年度十大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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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律师将于6月29日为一贪污案出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站将出庭海南省高级法院为一起贪污案作无罪辩护

  来源:北京律师网   网址: www.bjlsw.com  时间:2009年6月24日

    本站讯(管理员 张英华)一起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所谓贪污案,二次被判贪污罪名成立,两次被上级法院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再次重审后仍被认定有罪,这起被《海南特区报》整版披露的“三亚最大违法超期羁押案”当事人家属来到北京,请求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出庭辩护。

    此案将于2009年6月26日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亚丽景海湾酒店财务总监陈衍波举报老总贪污反被以贪污获罪判刑10年。上诉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被撤消,重审后仍被认定有罪,“轻判”8年。上诉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罪错判再此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再次重审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判处陈衍波10年有期徒刑。

 
    2009年5月7日晚,刚刚办妥四川省合江县张玲非法经营案的褚中喜律师从重庆飞往海南三亚。次日早晨双方签完代理合同后,褚律师到三亚市看守所会见了蒙冤的陈衍波先生。
 
   
    下午,褚律师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约见了案件承办法官,提交了二审辩护的相关手续,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预计在本月内开庭审理。
 
   
    (具体案情见《海南特区报》报道)
 
 
 
  
 
 
    三亚丽景海湾酒店财务总监陈衍波举报老总贪污反被以贪污获罪判刑10年

        核心提示

  5月9日,三亚最大逾期羁押案“陈衍波涉嫌贪污案”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重一审。陈衍波原是三亚丽景海湾酒店财务部经理。他于2004年向主管、主办公司的高层领导举报酒店总经理左某某贪污。2005年5月,他反被三亚市检察院批捕,关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至今已有3年之久。

  2007年3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衍波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陈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陈衍波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查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至此,举报上司贪污,自己反变“贪污犯”一事,正在成为三亚市民的谈资,案情进展受到了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及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   陈衍波申请检察官李某某回避

  2008年5月9日下午3时,法警将三亚丽景海湾酒店原财务部经理陈衍波(现年41岁)押上了被告席。陈母看到被关押了3年的儿子时,失声痛哭了起来。亲友们不得不将老人扶到法庭外进行安慰。

  法槌一响,审判长宣布“陈衍波涉嫌贪污案”重一审开始庭审。

  审判长问陈衍波:“本案将由我们三个法官进行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李某某等人进行公诉,需要申请回避吗?如果需要,请说明理由。”

  陈衍波答:“我申请让公诉人李某某回避,他身为检察官,有违规的行为。理由有两点,首先,本案在二审时,应该由省检察院提审我,但李某某仍主动参与提审;其次,李某某对本人极度仇视,在提审我的时候极尽辱骂并扬言要整死本人。”

  审判长闻言,立即宣布休庭。随后,法官们与三亚市检察院沟通,希望重新派一名检察官来进行公诉工作。等了1个小时零40分钟后,三亚市检察院才给审判长打来电话称:“今天暂不做答复,检察院的领导正在讨论此事。”

  当日下午4时40分许,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宣布:“本案休庭,等检察院的领导讨论作出决定后再通知开庭时间。若检察院驳回了陈衍波的申请,陈可在接到驳回通知后12天内提出复议。”

  休庭后,法警将陈衍波带到陈母面前。陈对母亲说:“你们在家里要好好保重身体,我没有贪污,你们不要担心。”陈母表情凝重,呆呆地看着儿子,长长地叹着气。陈家的亲友说,自陈衍波被关入看守所至今已3年,期间因为其身体不好,由家人多次申请取保候审,但仍无法获得批准。陈衍波说,41岁,正是男人的黄金时间,他却在看守所内呆了3年。为了让生活变得有意义,他每天都坚持写日记,把这几年来发生的事情及看守所内的生活都做了记录。

  在法庭内,参与辩护工作的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嫌犯羁押3年仍无明确判决,使得本案成为近年来三亚最大的逾期羁押案件。

  举报贪污:   酒店财务部经理被迫离职

  时光回溯到2001年。深圳市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海南荆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楚公司)两家国有企业共同投资在三亚市大东海湾投资兴建了一家四星级旅游度假酒店,酒店的名字就叫做丽景海湾酒店(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丽景酒店)。清江公司和荆楚公司两公司的各自出资分别占96.95%和3.05%。

  当年,正值丽景酒店筹备开业之际,清江公司委派了该公司的干部左某某担任丽景酒店的总经理,其余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务部经理陈衍波便是酒店众多聘用人员之一。丽景酒店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一开业生意就非常红火,酒店各项收入与日俱增。然而,酒店生意兴隆的同时,经济效益却极其低下。就在这样的情况下,酒店财务部经理陈衍波与总经理左某某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2003年底,左某某在陈的办公室偷装了监控摄像头。

  据陈衍波介绍,2004年9月前后,清江公司对酒店进行审计期间,陈衍波向公司领导汇报了酒店的一些问题,左得知后怀恨在心,随后陈被迫离职,两人关系彻底恶化。2004年9月间,酒店出纳匡某从陈衍波的办公室和公文包里窃取了两张共计有30万元的股票存款凭证。

  2004年底,正值丽景酒店开业三周年之际,一封举报信惊动了清江公司的高层领导。陈衍波写信向公司高层举报左某某贪污、生活作风腐败等问题。高层还没开始查案,左某某就已接到风声,而且很快就断定举报人就是陈衍波。

  陈随后离开海南,到上海谋生。

  案发后,左某某被调回湖北总公司,而丽景酒店也因经济效益太差而重组。

  身陷囹圄:   检察院指控陈衍波贪污31万余元

  2005年5月,陈衍波在上海被抓,罪名就是“涉嫌犯贪污罪”。在看守所内羁押1年多之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春节后,丽景酒店总经理左某某建议将部分营业款分离,陈衍波让出纳匡某分别于当年2月2日和3日从酒店账户中提取现金35万元,并将其中30万元以匡某名义于当年2月4日开户存入银行。随后,匡某和陈衍波一同到左某某办公室将这笔款的银行卡交给左,存折则由匡某保存。同年9月,左觉得自己保管此卡不妥,便把匡某与陈衍波叫到办公室,将银行卡交由匡某保管。

  检察院指控称,后来,陈衍波以总公司审计为由,让匡某于当年9月14日和15日分三次到银行取出30万元,陈随后将该30万元存入其的股票账户用于炒股。后来因匡某向其索要30万元的收条,陈便将两张背后有其签名的存款凭证交给匡某。此外,2002年9月至2004年5月期间,陈衍波利用其担任财务部经理之便,交代会计在记账凭证上增加工资费用,虚提工资用来冲抵其个人欠款1万余元。

  因此,检察院认为陈衍波已构成贪污罪,共计贪污31万余元。

  极力辩解:   一审被判十年,高院终审发回重审

  陈衍波在一审庭审答辩时称,酒店总经理左某某指示其分离营业收入30万元,其并不知晓钱的用途,其交代出纳员匡某后,匡某独自取钱后通知其一同到了左的办公室,左当时就将银行卡放入保险柜,其对左后来又将银行卡交给匡某保管一无所知。

  总公司要来审计是财务部员工都知道的,这30万元的存在是一个危险(这等于是设置“小金库”),任何人都不会主动去揽过来承担责任,所以,陈衍波认为他不存在找匡某要求保管该30万元的情况。这30万元是左总经理交给匡某保管的,如果不经过左总同意,匡某不可能将钱交给其保管,即便是其迫使匡某将钱交其保管,也只需要给银行卡就可以,而无须到银行提现。其到证券公司存款后习惯在凭证上签字,以防止证券公司借用其资金运做股票,匡某很容易拿到这些凭证,这30万元凭证与左总经理的30万元假账数目刚好相同,就被利用成为陷害其的证据。在匡某已经把钱存入其股票账户后,如果其要利用职务之便,就绝对不会给收据,也更不可能给存款凭证了。其在酒店的个人欠款来源于因工出差的借款,由于有一部分出差费用高不能报销,为了不贴钱,提高其工资冲抵借款是正常的,在酒店财务部是公开的惯例,并没有给酒店造成损失。

  2007年,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衍波有期徒刑十年,对陈衍波贪污所得公款31万余元予以追缴。

  判决后,陈衍波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省高院终审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查清”,并作出如下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说法:   这“30万”应该是左某某的贪污赃款

  对此,陈衍波的辩护律师认为,陈衍波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的“30万”曾经是国有财产,但从在酒店总经理左某某授意出纳匡某将该款从公司财务账目中分离出来被左某某控制那一刻起,就不属于国家财产,而是左某某的贪污赃款,事实上这笔款归左所有而存于匡某名下。这就形成了“小金库”,即账外账。根据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而这30万在左的授意下,不仅在酒店财务上走平了账,单位也没建立起作为企业小金库的账外账,而在左某某和匡某的直接占有之下,属典型的利用职权贪污款。

  此外,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陈衍波明知该款已被左某某侵吞占有,并由匡某负责保管,且匡本人也听命于左,直接对左负责,这个时候陈衍波作为一部门主管又如何利用职务达到“侵吞”这笔款的目的?

  辩护律师还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衍波“虚提工资”贪污一万多元也同样事实不清。因为,被冲的借款是陈衍波为公司业务出差所支出的费用。陈衍波曾告诉财务人员冲些账,并未明确要求以虚提工资的方法来冲账。因为大家都知道,财务人员都无权增加某个员工的工资。

  在没有审计对象参与的情况下,在没有听取审计对象辩解和陈述的情况下,在审计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单方面委托对酒店财务审计并作出了审计报告,显然缺乏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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